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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来源: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1-02-10 0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
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传染病防治法建设过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四)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的措施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1)健康检查制度
     (2)消毒管理制度
     (3)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6、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根据实验室传染性阳性异常结果诊断的传染病也需在报告出来后24小时内上报。AFP(急性迟缓性麻痹) 12小时内上报。除去甲乙丙以外的其他传染病24小时内上报。
疫情的通报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 隔离治疗
     2、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二)紧 急 措 施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特 殊 措 施
  宣布疫区: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疫区概念: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疫区封锁:《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尸体处理: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在医疗救治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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