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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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全市各类人群,作为南通市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坚决杜绝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医疗保障基金是全市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全社会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良好氛围,为自己、为家人、为将来捍卫医保基金的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
 
1、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套取医保基金;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8、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9、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上述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人员的骗保行为
 
1、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2、使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具药品或实施医疗检查、治疗项目;
3、使用社保卡超量开药、囤药或转卖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4、套取个人账户基金,或用社保卡购买日用品、生活用品、保健品等;
5、隐瞒意外伤害原因,将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6、参与或配合定点医药机构套取医保基金等。
 
        上述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处理。
 
        依规依法重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是确保基金平稳安全、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为了打赢“打击欺诈骗保”这场硬仗,您有权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9001568,59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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