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关于患者的权利目前仍然缺乏一部完整规范的法律,只有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以及一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寻找到有关内容。具体说包括以下: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内容。即患者生命尊严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并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与功能完整、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伤害。

2、医疗自主权:即患者有权对自己疾病处置,在自主思考的基础上,作出合乎理性和具有社会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3、知情同意权:即患者有权知晓就医环境与要求,以及自己的病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与决定的措施。知情同意权一般包括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同意权四个层次。

4、人格尊严权:即患者有权在就医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民俗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个人隐私依法得到维护。任何人不能因患者疾病头部和其个人条件与地位歧视和冷落患者。

5、医疗监督权:即患者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就医条件与管理状态、收费标准,以及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等进行监督,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情况。

6、医学请求权:即患者有权对病情处置向医务人员提出合理性要求;有权对于遭受到的医疗损害提出明究事实真相、获取相应损害赔偿或补偿;有权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鉴定人回避等请求。

 

二、义务

患者的义务与医务人员的权利的相对平等的,是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医务人员正常行医工作、其他患者得到及时、正确诊疗的基础。

1、遵守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即患者必须自觉遵守、维护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清洁、安静、秩序的就医环境,保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在医疗机构滋生闹事、毁坏医疗机构的公共财物。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与工作的义务:即患者必须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工作,与医务人员建立起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主动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工作。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3、合作医疗与教学的义务:即患者必须诚实、全面地提供医学病史,按照医务人员的医嘱规定接受检查与治疗,积极配合医学教育活动。

4、签署医学同意书的义务:即患者应当在接受特殊医学检查、麻醉、外科手术或其他侵袭性治疗行为时,在理解同意的基础上,签署相应的同意书或其他必要文书,以符合医学诊疗的医学要求和法律要求。

5、接受医学强制治疗的义务:即特殊疾病患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接受相关的强制性治疗;其家属必须配合有关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的强制性医学措施和其他措施。

6、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即患者及其家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的合理性医疗费用。如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向医疗机构递交获取医疗救济、减免有关医疗费用的书面申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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