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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来源: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1-08-04 17:48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对《民法典》的制定有统领性作用,而《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也将延续宪法的精神。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法典》是21世纪的首部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保卫私权的宣言书,《民法典》是幸福生活的依靠,能够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行为指导,对这个崭新的时代和每一位成员都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的经济水平显著提升。同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交往也日趋复杂,个人法律意识亦逐渐提高。这些变化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采用单行法的方式,各部门法分头管理,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法律冲突、法律缺位等问题。而此次全面制定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有1260条,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仅增强了法律之间的连贯性、统一性与协调性,并且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积极的指引着个人的行为选择。下面,我们就对《民法典》中对大家生活影响较深的部分法律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绿色原则

《民法典》引入绿色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社会实践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的一种体现。总则和分编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既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关于环保的要求,也是对居民生活习惯的改善的合理引导,更有利于攻克经济发展与改革的难题,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绿色原则是贯穿民法总则与各分编的具有统领性的基本原则。从总则层面,其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各分编的规定中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绿色原则的要求。在物权编中,行为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并且用益物权的行使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环保的要求。在合同编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并为合同附随义务增添了旧物回收义务这一新义务类型。在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绿色原则也将与诚信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列一起,成为民事主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行为准则,并与其它基本原则一起共同保护个人的权益并为他们的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就一般民众而言,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平时生活中,与环境为善,践行环保出行与绿色生活的理念。

个人隐私权保护

近几年来,智能手机、电商、网络支付等平台迅速发展,这些平台的覆盖面非常广,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高度关联,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收集并形成的“人物侧写”,而由此引发的个人隐私保护的争议,没有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停歇,而是在等待《民法典》给出答复。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为群众在网络生活中保驾护航。

《民法典》中设立了专章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完善。第1032条第2款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几项必要原则,即合法、正当、公开、必要性原则等。

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陆续完善,其中最直观的表现为,各大APP纷纷更新自己的隐私权条款,为提取个人信息提供了同意前置程序,并逐步提高用户信息的防控能力。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台,为《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的具体适用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细则。这一些改变,不仅需要法律层面大刀阔斧的改变,更需要群众自身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基本的防范技巧,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在大数据时代“裸奔”。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案件在社会中频发,难点在于无法有效查找到真实的侵权人,从而受侵权人及其家属无法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追究责任并请求赔偿。出于公平原则以及法律人道主义精神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在适用过程中,倾向于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态度,一般认定由该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责任,除非该业主能明显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54条以《侵权法》第87条为基础,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增加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确立了“补偿+追偿”的基本规则,力求由真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条文明确了公安等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与介入义务,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履行防范义务。虽然未明确物管企业具体的权利类型与责任大小,仍需后续法律进行细化。但总的来说,将其他相关联的主体纳入进来,明确其所应履行的义务,为这一类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了更多助力。

对于居民来说,在平时生活中应当注意自己的生活起居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要在阳台上添置过多物品,对于房屋墙外老破旧的地方,及时承担起维修责任。同时,其也可以着重审阅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等,在平时的生活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适时与物业多联系,提出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议。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一经出台即引起千层浪。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夫妻一时冲动离婚,保障婚姻当事人作出正确的抉择并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能为当事人思考离婚协议书条款等留出空白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婚姻沦为一种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增加以婚姻为手段进行谋利的时间成本。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发生改变,但婚姻并不是儿戏,大家应当重视婚姻,认清婚姻对于自己和家庭的意义。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依照法律,离婚的方式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此项规定仅适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当夫妻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乃至有了暴力冲突,协议离婚显然难以达成之时,夫妻双方并非不可以离婚,而是可以另寻它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享有单方撤销权,该权利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行为,在冷静期内自行提出撤回申请;另一种是消极放弃,一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证。若是夫妻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关系将恢复到原始存续状态,如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冷静期将重新计算,而不是累计计算。

个人是社会中的最小单元,婚姻是社会中最小的组成单元,婚姻有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个人应当重视婚姻,并且做到谨慎对待和真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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